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12號
TNDM,107,聲,312,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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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即被  告 陳惠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本案竊盜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 前經本院審理終結,並定期日宣判,已無羈押必要,又同案 被告黃義緯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獲具保,被告願與被害 人進行調解事宜。年關將至,聲請人思及妻兒之心為之更切 ,憶及妻兒均為身心障礙弱者、無依無靠,情何以堪,聲請 人已知錯亦深感悔意,期能改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以停止羈押 ,日後法院傳喚,聲請人定能遵囑到庭,爰聲請停止羈押等 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陳惠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 覆實施同一犯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之虞,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情事,而執行羈押在案。聲請人雖執前揭理由 聲請停止羈押,然上情充其量僅足資為量刑參酌之事由,並 非法定停止羈押原因,且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前因竊盜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482 號判 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刑前強制工作3 年確定, 甫於106 年6 月7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詎於假釋期間,自106 年9 月24 日起至106 年10月25日,短時間內再度犯下本案5 件竊盜犯 行,顯見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是其以上情據 以聲請停止羈押,尚難准許,且前開應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 在,不能因具保或限制住居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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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