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48號
TNDM,107,單聲沒,48,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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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仙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重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七年度聲
沒字第六五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仙女因重利案件,業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以105 年度偵 字第1380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顏忠明本票 」3 紙、「顏忠明國民身分證影本」1 紙、「陳登琪本票」 2 紙及「陳登琪國民身分證影本」1 紙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增訂公布,並 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參照 ),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 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 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 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105 年11月24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13802 號為緩起訴處分 ,嗣依職權送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 察長於105 年12月16日以105 年度上職議字第5313號處分書 駁回再議確定在案,而緩起訴期間自105 年12月16日起算, 至106 年12月15日期滿,固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105 年度偵字第13802 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檢察署105 年度上職議字第5313號處分書及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 。惟扣案之「顏忠明本票」3 紙、「顏忠明國民身分證影本 」1 紙、「陳登琪本票」2 紙及「陳登琪國民身分證影本」 1 紙均係供作清償借款本息擔保之用,如借款人嗣後清償借 款本息,被告仍須將該等物品分別返還於各該借款人,自難 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 犯罪所得之物而應予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80 號



、92年度台上字第2923、615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聲請人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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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