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1號
原 告 樂天利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卓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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