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180號
TPDA,106,簡,180,2018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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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修民
訴訟代理人 易先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醫療法事件,對於
本院民國107年1月17日106年度簡字第18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
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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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