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99號
TPDV,107,除,199,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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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哥德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慧君
訴訟代理人 劉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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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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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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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蔡蕙婷│台新國際│106年8月30日│13,270元 │CB6187730 │
│ │ │商業銀行│ │ │ │
│ │ │敦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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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厚普有│台新國際│106年9月30日│8,750元 │SS6259571 │
│ │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敦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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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源源有│台新國際│106年9月30日│3,100元 │SS6259697 │
│ │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敦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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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哥德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