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哥德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慧君
代 理 人 劉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99號裁定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107 年 1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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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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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 │(新臺幣)│ │ │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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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名留女子美│臺灣中小│30,585元 │106年9月30日│AE1035828 │4個月 │
│ │容院 鄭茂│企業銀行│ │ │ │ │
│ │發 │吉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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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李陳清華 │合作金庫│42,220元 │106年9月15日│IH7211461 │3個月 │
│ │ │商業銀行│ │ │ │ │
│ │ │民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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