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勵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涵
代 理 人 陳鈞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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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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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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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旭榮製衣│第一商業│106年7月31日│100,006元 │AW0019881 │
│ │股份有限│銀行忠孝│ │ │ │
│ │公司 │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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