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85號
TPDV,107,除,185,201802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翔輝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澤民
代 理 人 魏瑞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1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8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5年5月5日 │50,000元 │BK1267751 │ │
│ │份有限公司松南分公│份有限公司松南分公│ │ │ │ │
│ │司 │司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翔輝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