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84號
TPDV,107,除,184,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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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子右
代 理 人 楊文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吳志明,嗣於訴訟中變更為周子右, 經周子右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明細)在卷可稽,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65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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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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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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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恆克企業有限│合作金庫│106年9月25日│885,560元 │0135357 │
│ │公司 恆亞伯│商業銀行│ │ │ │
│ │拉罕 │世貿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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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