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58號
TPDV,107,除,158,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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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曹曉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8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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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5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1734-1 │ │1 │420 │ │
├──┼───────────────┼──────────────┼────┼───┼────┼───┤
│0002│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2380-8 │ │1 │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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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