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21號
TPDV,107,重訴,221,201802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原   告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麗
被   告 鉅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55,22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106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1/1頁


參考資料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展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