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93號
TPDV,107,重訴,193,2018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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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   告 新竹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全桂
訴訟代理人 陳玉梅
被   告 建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耿
被   告 陳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 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7年2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 份 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6頁、第9至11頁),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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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