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羅仕佳
被 告 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肆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齊瀚公司)營業所在地及被告劉家齊住所地雖非屬本 院管轄,然依原告與被告齊瀚公司簽訂之銀行往來總約定書 其他約定第11條及原告與被告劉家齊簽訂之保證書第20條均 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頁反面 、第18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齊瀚公司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邀同被 告劉家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 證書及銀行授信函,約定被告齊瀚公司得於新臺幣(下同) 2,000 萬元額度內向原告短期貸款,授信期間6 個月,利息 按原告資金成本加碼週年利率1 %浮動計算,按月攤還本息 ,並應於每筆撥款授信期間最後一日足額清償,另約定如未 按期清償,則另自到期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 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 金。嗣原告分別於105 年6 月27日撥款500 萬元、105 年7 月12日撥款550 萬元、105 年7 月18日撥款370 萬元、105 年7 月22日撥款580 萬元予被告齊瀚公司。詎被告齊瀚公司 未依約繳款,尚欠債務本金共計10,496,682元未清償,依銀 行往來總約定書一般約定第10條第1 款,被告齊瀚公司已喪
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其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全部 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劉家 齊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齊瀚公司負連帶清 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往來總約定書 、保證書、銀行授信函、歷史交易明細表、本金還款明細表 、利率查詢表、資金成本表及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 6 至32頁、第52至53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 被告均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 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渠等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 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 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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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
│編號│借款金額 │欠款金額 │利息 │違約金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1 │500 萬元 │50萬元 │自106 年4 月10日起│自106 年5 月11日起至清│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 │ │利率2.261 %計算。│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2 │550 萬元 │50萬元 │自106 年4 月10日起│自106 年5 月11日起至清│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 │ │利率2.261 %計算。│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3 │370 萬元 │3,696,682元 │自106 年5 月10日起│自106 年6 月11日起至清│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 │ │利率2.261 %計算。│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4 │580 萬元 │580 萬元 │自106 年5 月10日起│自106 年6 月11日起至清│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 │ │利率2.261 %計算。│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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