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68號
TPDV,107,重訴,168,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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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許琳玲
被   告 臺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維
被   告 洪惠婷
訴訟代理人 李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萬元,及附表所示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卷附兩造訂立之授信契約書授 信共通條款第19條約定,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
貳、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 60萬元,及附表所示利息暨違約金。二、願供現金或等值之 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請准宣告假執行, 而主張:
被告臺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藝公司)以被 告李家維洪惠婷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年4月27日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40萬元、36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 自106年4月27日至106年9月27日止,每月均應繳付按原告基 準利率加週年利率0.613%計算之利息(利息利率現均為週年 利率3.29%),倘未依約清償本息,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均應給付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 內,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彩藝公司嗣未按期清償,上開 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合計1160萬元(8120000 +3480000=11600000),及附表所示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首揭聲明 所示。




參、被告對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為認諾。
肆、本院判斷: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 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就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為認 諾,有言詞辯論筆錄存參(本院卷第44頁),依首揭規定, 即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判決,故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160萬元,及附表所示利息暨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被告雖對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惟被告未證明 原告無庸起訴,即無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原告負擔訴訟 費用之規定,故本件仍應由被告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陸、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之聲明,僅係促使本院為上開職權之發動,故 就此無庸為准駁之諭知,末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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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