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1號
原 告 王鈺欣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張文俊
被 告 創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5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9日 寄存送達予原告兼訴訟代理人張文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及收文答詢表 查詢列印資料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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