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74號
原 告 羅秋華
沈上博
周光暉
李天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芷廷
被 告 雷諾瓦街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勝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7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2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頁)。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見本 院卷第2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