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10號
TPDV,107,訴,210,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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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黃博怡
訴 訟代理 人  陳惠雯
被    告  全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崇維
被    告  林全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參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面額新臺幣陸拾參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四年度甲類第十二期中央登錄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 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 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全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國通 汽車公司)於民國105年1月13日邀同被告何崇維林全進為 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為 新臺幣(下同)650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105年1月22日起 至106年1月22日止,借款利息按年率3.5%計息,嗣原告「基 準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原告新公告「基準利率」加 年率1.050%計付(目前為3.37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 期一次清償,並約定如逾期未償還本金或利息,自應償還日 起按借款餘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被告全國通汽 車公司分別於105年1月26日、105年2月19日出具借據申請循 環動用,各向原告借款407萬元、113萬元,借款期間分別自 105年1月26日起至105年7月26日止、105年2月19日起至105 年8月19日止,並於105年8月17日與原告簽立契據條款變更 契約,向原告申請展延還款期限2年,且變更還款方式為每1 個月1期,分2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餘借款條件不變



。詎被告全國通汽車公司自106年8月26日、106年8月21日起 即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款約定,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1,883,524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何崇維林全進為連帶保證人,應就 其所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活期性存款 設定質權約定書、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契據條款變 更契約、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而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 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711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
┌──┬──────┬─────┬─────────┬─────────────────────┐
│編號│本 金│週年利率 │ 利息計算期間 │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 │
├──┼──────┼─────┼─────────┼─────────────────────┤
│1 │1,468,491元 │3.37% │自民國106年8月26日│自民國106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415,033元 │3.37% │自民國106年8月21日│自民國106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1,883,524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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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