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14號
TPDV,107,聲,14,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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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代 理 人 黃志文律師
相 對 人 龔介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二五六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面額合計為新臺幣陸仟壹佰萬元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三張(即面額新臺幣伍仟萬元、Z000000000五二八一號,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Z000000000四O五七號,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Z000000000一九六二號各一張),准以同額現金或同面額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第 102條第1項、第2項及第103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 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392 號、106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於本院106年存字第2569號擔 保提存事件,提存面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100萬元之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三張(即面額5,00 0萬元、02125006075281號,面額1,000萬元、021250044540 57號,面額100萬元、02125000551962號各一張)。茲因前 揭三張存單均將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現金或同面 額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上情除 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569號提存書、本院102年 度事聲字第2392號、106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為證外,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569號擔保提存事件、102 年度事聲字第2392號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106年度聲字第3 號變更提存物事件卷宗,查對無訛。經核聲請人所欲變換之 提存物,價值相當,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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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