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7年度,89號
TPDV,107,抗,89,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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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89號
抗 告 人 黃環有
相 對 人 林寬男
      林嘉保
      林怡秀
      林嘉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主張: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 紙 (下稱系爭本票),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 紙,聲 請裁定就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 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 執行等情,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相對人就其上開聲請業 已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審於審理後認相對人之聲請與上開 法條規定相符,爰裁定就抗告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 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 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5 年7 月間因工作關係方與 第三人即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玉梅結識,由此始陸續向陳玉 梅借款約共新臺幣(下同)70至80萬元,並以系爭本票為擔 保,而非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合計共250 萬元,故系爭本票 所示票面金額及發票日皆與實際情況不符,尤其附表編號3 所示本票之發票日為105 年4 月5 日更屬可疑,因當時尚未 認識陳玉梅,何來借款之實,復系爭本票到期日或提示日均 為相對人所填寫,益見可疑,況本件借款利息實屬過高,而 有違法之情,末本件清償期尚未屆至,相對人不應行使追索 權而就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且相對人業已陸續清償,相 對人現經濟狀況不佳,只能分期清償每月2 萬元,爰依法提 起抗告請准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 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之強制執行



,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 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 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 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 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 號判例 意旨參照)。經查,相對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於原審提出與 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為證,原審就相對人所提之系爭本票 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 法第120 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乃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 無不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 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 殊,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 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業如前述,而系爭本 票原因關係之借款債權金額多寡、借貸利息是否合法及相對 人是否業已清償等情,仍須經法院為實質之審查始能判斷。 揆諸首開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系爭本票 實體債權之爭執,自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從而,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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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抗字第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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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提示日即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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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10月1日 │300,000元 │未 載 │105年10月1日 │No 48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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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7月6日 │200,000元 │未 載 │105年7月6日 │No 487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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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4月5日 │500,000元 │105年10月5日 │105年10月5日 │No 591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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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5年9月7日 │500,000元 │未 載 │105年9月7日 │No 591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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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5年7月11日 │200,000元 │未 載 │105年7月11日 │No 487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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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5年12月14日 │300,000元 │未 載 │105年12月14日 │No 591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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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6年3月7日 │300,000元 │106年5月7日 │106年5月7日 │No 487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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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5年11月19日 │200,000元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No 487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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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