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32號
抗 告 人 果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貞夙
相 對 人 詹爵丞
檢 查 人 黃沛晶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36條第3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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