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廖明欣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廖茂宏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未據繳
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 麗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