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李睿豇
李釔茜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詩眉
聲請人兼
法定代理人 李衣記
聲 請 人 李宸嘉
李敏慈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凃郁婷
聲請人兼
法定代理人 李信毅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 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第6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李唯鉦住所地為新竹縣○○市○ ○○街000號,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