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65號
TPDV,107,司拍,65,201802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相 對 人 高大崗
關 係 人 鍾秋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 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 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鍾秋琴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 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所負借款債務 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368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 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鍾秋琴將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高大崗,並於106年10月24日完 成買賣過戶登記。又債務人鍾秋琴於104年11月23日、104年 12月23日、106年3月17日、106年3月17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 500萬元、1100萬元、975萬元、1085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 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詎債務人鍾秋琴 於106年10月23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本金34,42 4,061元及利息、違約金,暨信用卡消費款299,539元及其利 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借款契約書、房屋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 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查詢等件影本為證。相對人取得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既係於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後,按諸上開說明 ,聲請人自得對系爭不動產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拍賣抵押物。 又本院於107年1月29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就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及相對人迄未為陳 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