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7年度,88號
TPDV,107,司司,88,201802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林鼎鈞即科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 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二、本件聲請人林鼎鈞即科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向本院聲報 清算人,查該公司最後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區○ ○街000號2樓,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1/1頁


參考資料
林鼎鈞即科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