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程盈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選華
江志光
一、債務人劉選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捌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
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三個月為限,期間依約繳款者,違約金
連續收取之次數重新計算。
二、債務人劉選華、江志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
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
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
三個月為限,期間依約繳款者,違約金連續收取之次數重新
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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