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39號
TPDV,107,司促,2839,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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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程盈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選華
      江志光
一、債務人劉選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捌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
  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三個月為限,期間依約繳款者,違約金
  連續收取之次數重新計算。
二、債務人劉選華江志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
  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
  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
  三個月為限,期間依約繳款者,違約金連續收取之次數重新
  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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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