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清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柏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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