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志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
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
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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