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76號
TPDV,107,司促,2776,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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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志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
  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
  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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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