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66號
TPDV,107,司促,2766,201802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林大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智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萬元,及按
  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曾智輝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
  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