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49號
TPDV,107,司促,2749,2018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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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坤祥即昇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向相對人承包中華帝標新建工程之泥作工程之證明文
  件(如契約書、訂作單或其他足資釋明確有承包工程之文件
  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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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