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4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周坤祥即昇泰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向相對人承包中華帝標新建工程之泥作工程之證明文 件(如契約書、訂作單或其他足資釋明確有承包工程之文件 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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