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37號
TPDV,107,司促,2737,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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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秉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肆萬捌仟玖佰伍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壹仟肆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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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