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秉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肆萬捌仟玖佰伍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壹仟肆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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