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哲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雲從龍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冠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玖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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