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參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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