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80號
TPDV,107,司促,2580,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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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惠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蔡惠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8
    511648266,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1月15日止累計26,169
    元正未給付,其中23,522元為消費款;1,372元為循環
    利息(2017/8/2 7~2018/01/15);1,275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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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