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02號
TPDV,107,司促,2502,201802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田博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迅鳥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零肆拾壹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迅鳥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