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2458號)
緣相對人柯秀妹於民國95年6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
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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