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顏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振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