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13號
TPDV,107,司促,2113,2018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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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顏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振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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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