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滕佳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中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