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61號
TPDV,107,司促,1961,2018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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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文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信明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明昆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文盛
前列劉文祥劉信明劉明昆劉文盛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洲雄阮黃秀梅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2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2 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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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