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易聖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肆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相對人易聖綸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6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月8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72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60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
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
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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