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正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7505元 │自民國107年0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 │ │14.75 │
│ │ │ │ │ │
├──┼───────┼────────────┼──────┼───────┤
│ 002│新臺幣19451元 │自民國107年0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 │ │15 │
│ │ │ │ │ │
├──┼───────┼────────────┼──────┼───────┤
│ 003│新臺幣14653元 │自民國107年0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 │ │15 │
│ │ │ │ │ │
├──┼───────┼────────────┼──────┼───────┤
│ 004│新臺幣4812元 │自民國107年0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 │ │15 │
│ │ │ │ │ │
└──┴───────┴────────────┴──────┴───────┘
附件: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
有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
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
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
(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
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
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
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
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
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
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48,848元整,其
中已到期本金46,421元整(已到期之本金46,421元與分
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07年1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707元(
106.9.17~106.12.25)、違約金雜費計720元(
106.10.27~106.12.25)、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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