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99號
TPDV,107,司促,1799,2018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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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國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奕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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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