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67號
TPDV,107,司促,1467,2018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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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弘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正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華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捌萬參仟伍佰參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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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芸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