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王勳聖即享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享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勳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享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享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清算人,相對人公司已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而於民國106年11月2日清算完結為本 院准予備查,聲請人並同意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 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 司司字第359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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