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34號
上 訴 人 楊碧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旻余、陳琴心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7,596,0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36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