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966號
原 告 禾風時尚診所臺中店即張之遠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林承毅律師
被 告 聖宜診所即翁書賢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複 代理人 蕭郁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雖曾於民國102年至103年間僱用無醫師執照之訴外人李 國寬(下稱李國寬)於原告診所臺中店營業處內操作雷射儀 肌膚美容醫療器材,施作雷射治療醫療行為,惟從未授意李 國寬從事使用針具施打玻尿酸之醫療行為;詎李國寬於前開 受僱期間內擅自於原告診所臺中店外私接施打玻尿酸之醫療 業務,並於103年7月9日與訴外人陳温雅(下稱陳溫雅)約 定以新臺幣(下同)12,000元之代價,由李國寬為陳温雅施 打玻尿酸及肉毒桿菌,李國寬隨即於同日23時許,在其位於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3住處,以針具為陳温 雅臉部施打肉毒桿菌,並於陳温雅鼻部山根上施打玻尿酸之 醫療行為,且李國寬原應注意施打玻尿酸時,應將玻尿酸施 打於臉部肌肉組織而避免施打入血管,竟疏於注意擅自使用 針具注射在陳溫雅鼻部施打玻尿酸,而導致陳温雅當場失去 右眼視力並半身麻痺,經送醫急診發現已受有急性腦梗塞、 右眼中心視網膜動脈栓塞致右眼失明等重傷害,然此部分犯 罪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6年8月24日以106年度醫 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認定係屬李國寬之個人不法行為等情。 不料訴外人自由時報(下稱自由時報)竟於106年9月1日在 其集團旗下之自由時報電子報平台,刊登標題為「打玻尿酸 致人失明密醫判刑還要賠590萬」之報導(下稱系爭報導, 參原證二);惟自由時報於進行報導前既未為合理查證,亦 無事先徵詢原告之意見,顯未盡其平衡報導之義務,即率爾 刊登與事實諸多不符之系爭報導內容;原告業已另訴請自由 時報全面移除系爭報導。豈知被告竟又轉貼前述不實之系爭 報導於其粉絲專頁,並加註略以:「小編提醒大家 別因為 貪小便宜 成為黑心醫美受害者!」等評論(下稱系爭貼文
,參原證三),顯有誤導社會大眾之嫌,縱經原告於106年9 月18日以信介字第106091801號律師函請求被告立即全面移 除所屬各臉書粉絲團專頁之系爭貼文,並刊登澄清及道歉啟 事,否則將依法提起民、刑事訴訟等情,然被告於同年月19 日收受上開律師函迄今仍置之不理,致使原告名譽受有重大 損害,故請求被告賠償財產上損害20萬元,並為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第195條第1項侵害名譽之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㈡為此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將聖宜診所粉絲專頁於106年9月10日轉載自由時報 電子報「打玻尿酸致人失明 密醫判刑還要賠590萬」新聞 之貼文移除。
3.被告應將聖宜診所新竹旗艦店、聖宜診所忠孝店、聖和診 所粉絲專頁於106年9月11日轉載自由時報電子報「打玻尿 酸致人失明 密醫判刑還要賠590萬」新聞之貼文移除。二、被告抗辯則以:
㈠被告為聖宜診所忠孝店,是原告於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 移除「聖宜診所新竹旗艦店」與「聖和診所」粉絲專頁貼文 之部分,應另行向「聖宜診所新竹旗艦店」與「聖和診所」 請求之,合先陳明。
㈡被告於轉貼系爭報導前,已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內容,依該 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記載略以:「李國寬雖無醫師資格,然 因經常於禾風診所從事施打雷射等醫療業務,為以從事醫療 業務之人…」等語;而系爭報導指述略以:「知名醫美禾風 時尚診所台中營業所102至103年間雇請無醫師執照的李國寬 ,操作雷射儀、注射鼻部微晶瓷、玻尿酸、肉毒桿菌等為客 戶進行醫療行為。」等語,兩者文意相同。退步言之,縱認 原告僅委任李國寬施作雷射治療之醫療行為,然更令人關注 的重點是原告診所明知李國寬並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仍委 由李國寬在其診所內從事醫療業務,至於李國寬執行之醫療 行為係侵入性或非侵入性,僅屬枝微末節,況就系爭報導整 體觀察,內容均有所本,非屬空穴來風、捕風捉影之詞。復 參諸系爭報導陳述略以:「李(即李國寬)私下到府服務( 按應係在李國寬住處)為陳女(即陳温雅)施打玻尿酸,導 致伊右眼失明等重傷害,雙方以590萬元和解,該診所連姓 負責人及李國寬依違反醫師法,判處1年2月至2年徒刑,均
獲得緩刑,並附帶提供義務勞務200小時以上。…」等語可 知,並無指摘原告授意或指示不具醫師資格之李國寬擅自執 行醫療業務之意,原告執此主張該報導內容不實云云,顯有 誤會。更何況系爭報導所述之主要情節均未脫離原告確有聘 僱或容留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之人員即未取得合法醫師資 格之李國寬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犯罪事實,李國寬亦就私自 於103年7月9日在其住處為陳温雅施打玻尿酸,導致陳温雅 右眼失明等重傷害部分坦承犯行,嗣雙方以590萬元和解, 足認系爭報導並無不實,且被告已為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 確信系爭報導之內容為真實,則轉貼系爭報導之行為應難認 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虞。況系爭報導內容涉及公益,本屬可 受公評之事,且該報導內容均經被告之合理查證,被告據此 而為適當之評論(即系爭貼文),自屬合理適當之評論,不 具違法性,非屬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顯屬無稽等語置辯。 ㈢為此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第38頁至第39頁) ㈠⒈連瑤淇為「禾風時尚診所」臺中店(下稱禾風診所臺中店 ,原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天津路營業 處所】,後遷址至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下 稱精明一街營業處所】執行長;李國寬為禾風診所臺中店 醫事經理及業務人員。李國寬、連瑤淇均明知李國寬並未 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依法不得執行醫療業務,竟基於違反 醫師法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①連瑤淇於102年至103年間某日,委由李國寬在上開禾風診 所臺中店營業處內,以雷射儀肌膚美容醫療器材,替郭昱 葶施作雷射治療醫療行為1次,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②連瑤淇於103年間,委由李國寬在上開禾風診所臺中店天 津路營業處所2樓,為陳思妤施作雷射治療醫療行為2次, 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⒉李國寬另單獨承前違反醫師法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①李國寬於102年至103年間以16,000元之代價,在陳温雅位 於臺中市某租屋處內,進行以針具注射方式為陳温雅鼻部 施打微晶瓷之醫療行為,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行為。 ②李國寬於102年至103年間分別以16,000元之代價,在陳温 雅位於臺中市某租屋處,進行以針具注射方式為陳温雅、 黃梓嫣臉部上施打玻尿酸之醫療行為,而擅自執行醫療業 務行為。
③李國寬雖無醫師資格,然因經常於禾風診所從事施打雷射 等醫療業務,為以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竟於103年7月9日
,與陳温雅約定以12,000元之代價,由李國寬為陳温雅施 打玻尿酸及肉毒桿菌。李國寬隨即於同日23時許,在其位 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3住處,以針具為 陳温雅臉部施打肉毒桿菌,並於其鼻部山根上施打玻尿酸 之醫療行為,且其原應注意施打玻尿酸時,應將玻尿酸施 打於臉部肌肉組織而避免施打入血管,竟疏於注意擅自使 用針具注射在陳温雅鼻部施打玻尿酸,而導致陳温雅當場 失去右眼視力並半身麻痺,經急診發現已受有急性腦梗塞 、右眼中心視網膜動脈栓塞致右眼失明等重傷害。 ⒊李國寬因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醫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 刑2年,緩刑5年。
㈡自由時報電子報於106年9月1日刊登原證二標題「打玻尿酸 致人失明 密醫判刑還要賠590萬元」之新聞報導(即系爭 報導)。
㈢聖宜診所(機構代碼:350102A769,址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12樓F座)為獨資商號,被告翁書賢為該診所 之負責人。
㈣臉書帳號「聖宜診所SaintEir Clinic」為被告設立管理之 臉書粉絲專頁(見本院卷第11頁)。
㈤臉書帳號「聖宜診所忠孝店」為被告設立管理之臉書粉絲專 頁(見本院卷第13頁)。
㈥被告有於「聖宜診所SaintEir Clinic」之臉書粉絲專頁張 貼系爭報導之貼文(見本院卷第11頁)。
㈦被告有於「聖宜診所忠孝店」分享張貼「聖宜診所SaintE ir Clinic」之臉書粉絲專頁張貼系爭報導之貼文(見本院 卷第13頁)。
四、茲論述本件之爭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 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涉及侵害他人名 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 ,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 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 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 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 ,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 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 真偽。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
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 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 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 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 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 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 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 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 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再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 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 者,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 ,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 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 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 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係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按,新聞 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 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 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 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 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 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 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 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 1號民事判決參照)。
㈡經查,自由時報電子報曾於106年9月1日刊登系爭報導,而 臉書帳號「聖宜診所SaintEir Clinic」粉絲專頁及臉書帳 號「聖宜診所忠孝店」臉書粉絲專頁均為被告設立管理之臉 書粉絲專頁,被告有於「聖宜診所SaintEir Clinic」之臉 書粉絲專頁張貼系爭報導之貼文(見本院卷第11頁)並於「 聖宜診所忠孝店」臉書粉絲專頁分享張貼「聖宜診所SaintE ir Clinic」之臉書粉絲專頁張貼系爭報導之貼文等情,為 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自堪採信為真實。原告固主張系 爭報導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且與事實不符,被告竟轉貼於其 所管理臉書粉絲專頁,並加註略以:「小編提醒大家 別因
為貪小便宜成為黑心醫美受害者!」等評論,顯已不法侵害 原告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然遭被告否認,並以 前詞抗辯。經查:
⒈連瑤淇為禾風時尚診所臺中店執行長,李國寬則為禾風診 所臺中店醫事經理及業務人員。李國寬、連瑤淇均明知李 國寬並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依法不得執行醫療業務,竟 基於違反醫師法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①連瑤淇於10 2年至103年間某日,委由李國寬在上開禾風診所臺中店營 業處內,以雷射儀肌膚美容醫療器材,替郭昱葶施作雷射 治療醫療行為1次,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②連瑤淇於103 年間,委由李國寬在上開禾風診所臺中店天津路營業處所 2樓,為陳思妤施作雷射治療醫療行為2次,而擅自執行醫 療業務。李國寬另單獨承前違反醫師法之犯意,為下列犯 行:①李國寬於102年至103年間以16,000元之代價,在陳 温雅位於臺中市某租屋處內,進行以針具注射方式為陳温 雅鼻部施打微晶瓷之醫療行為,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行為 。②李國寬於102年至103年間分別以16,000元之代價,在 陳温雅位於臺中市某租屋處,進行以針具注射方式為陳温 雅、黃梓嫣臉部上施打玻尿酸之醫療行為,而擅自執行醫 療業務行為。③李國寬雖無醫師資格,然因經常於禾風診 所從事施打雷射等醫療業務,為以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竟 於103年7月9日,與陳温雅約定以12,000元之代價,由李 國寬為陳温雅施打玻尿酸及肉毒桿菌。李國寬隨即於同日 23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3 住處,以針具為陳温雅臉部施打肉毒桿菌,並於其鼻部山 根上施打玻尿酸之醫療行為,且其原應注意施打玻尿酸時 ,應將玻尿酸施打於臉部肌肉組織而避免施打入血管,竟 疏於注意擅自使用針具注射在陳温雅鼻部施打玻尿酸,而 導致陳温雅當場失去右眼視力並半身麻痺,經急診發現已 受有急性腦梗塞、右眼中心視網膜動脈栓塞致右眼失明等 重傷害。李國寬嗣因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 醫療業務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醫訴字第1號 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 ,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附 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至9頁),堪信為真實。 ⒉承上,系爭報導所報導「知名醫美禾風時尚診所台中營業 所102至103年間雇請無醫師執照的李國寬,操作雷射儀、 注射鼻部微晶瓷、玻尿酸、肉毒桿菌等為客戶進行醫療行 為。李私下到府服務為陳女施打,導致右眼失明等重傷害 ,雙方以590萬和解,該診所連姓負責人及李國寬依違反
醫師法,判處1年2月至2年徒刑,均獲得緩刑,並附帶提 供義務勞務200小時以上。判決書指出,禾風時尚診所原 在北屯區天津路,後遷移至精明一街,連某為執行長,在 102至103年間雇用無醫師執照的李國寬,在台中營業所操 作雷射儀肌膚美容醫療器材,為多名客戶進行雷射治療, 目前有3人提出告訴。李國寬經常在禾風時尚診所內為客 戶施打針劑或操作雷射美容,還提供病患到府服務,以1 萬6000元代價在陳女住處施以針具注射鼻部微晶瓷之醫療 行為。又一次也是在陳女租住處,同時為陳女及黃女施打 臉部玻尿酸。」等內容(見本院卷第10頁),究其前後文 義,無非係指禾風時尚診所臺中店曾102至103年間雇請無 醫師執照的李國寬,在該診所內為客戶進行醫療行為,而 李國寬除經常在禾風時尚診所臺中店內為客戶施打針劑或 操作雷射美容,李國寬還提供到府服務,曾以1萬6000元 代價在陳女住處施以針具注射鼻部微晶瓷之醫療行為。又 一次也是在陳女租住處,同時為陳女及黃女施打臉部玻尿 酸,而李國寬私下到府服務為陳女施打玻尿酸,導致陳女 右眼失明等重傷害,雙方以590萬和解,該診所連姓負責 人及李國寬依違反醫師法,判處1年2月至2年徒刑,均獲 得緩刑,並附帶提供義務勞務200小時以上,經與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即前述兩造所不爭執事實㈠部分),相互勾稽比對可知 ,系爭報導僅細微末節處之文字與系爭判決不同,尚無誇 張不實之處,且系爭報導所述之主要情節均未脫禾風時尚 診所臺中店確實有雇用未具有合法醫師資格之李國寬在診 所內替病患執行醫療業務,而李國寬私下於103年7月9日 在其住處替陳女施打玻尿酸,導致陳女失明等重傷害之事 實;況醫病關係本屬社會各界高度關切之議題,且原告雇 用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人在診所內執行醫療業務,更涉 及大眾健康之維護及整體社會之福祉,是系爭報導內容自 屬攸關社會公益事件,而與公共利益有關,自屬可接受公 眾評論之事務,而被告於轉貼系爭報導前,已於司法院網 站查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主觀認定系爭報導之主要報導核心內容與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6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認定事實大致相符,並無 誇大不實之處,因而於臉書粉絲專頁轉貼系爭報導,可認 被告已為合理查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報導之內容為 真實,則其於臉書帳號「聖宜診所SaintEir Cli nic」粉 絲專頁及臉書帳號「聖宜診所忠孝店」臉書粉絲專頁轉貼 系爭報導並為並加註:「小編提醒大家 別因為貪小便宜
成為黑心醫美受害者!」等文字,應屬就可受公評之事項 為適當評論,即難認有何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可言。 ⒊至原告主張其僅委任李國寬於禾風時尚診所臺中店內操作 雷射儀器,並未委任其從事針劑等侵入性之醫療業務行為 ,更無授意李國寬提供到府美容服務,系爭報導竟指摘原 告委請李國寬在診所內操作施打針劑等侵入性之醫療行為 ,更授意李國寬提供到府服務,顯有不實云云。惟查,原 告於102至103年間確有僱用未具有合法醫師資格之李國寬 在診所內替病患執行醫療業務,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業如前述,且觀 諸系爭報導所記載「知名醫美禾風時尚診所台中營業所 102至103年間雇請無醫師執照的李國寬,操作雷射儀、注 射鼻部微晶瓷、玻尿酸、肉毒桿菌等為客戶進行醫療行為 。李私下到府服務為陳女施打,導致右眼失明等重傷害, …判決書指出,禾風時尚診所原在北屯區天津路,後遷移 至精明一街,連某為執行長,在102至103年間雇用無醫師 執照的李國寬,在台中營業所操作雷射儀肌膚美容醫療器 材,為多名客戶進行雷射治療,目前有3人提出告訴。李 國寬經常在禾風時尚診所內為客戶施打針劑或操作雷射美 容,李國寬還提供到府服務,以1萬6000元代價在陳女住 處施以針具注射鼻部微晶瓷之醫療行為。又一次也是在陳 女租住處,同時為陳女及黃女施打臉部玻尿酸。」等內容 (見本院卷第10頁),究其前後文義可悉,系爭報導僅報 導李國寬私下到府服務為陳女施打玻尿酸,導致陳女受有 右眼失明等重傷害,並未報導李國寬係基於原告授意而提 供病患到府施打玻尿酸之醫療行為並因此導致病患受有右 眼失明等重傷害,是原告前揭主張,明顯與事實不符,亦 難採認。
五、綜上所述,被告辯稱系爭報導就涉及事實陳述部分與真實相 符,被告於臉書粉絲專頁轉貼系爭報導,係就可受公評之事 項為適當評論等語,為可採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0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並應將 聖宜診所、聖宜診所新竹旗艦店、聖宜診所忠孝店、聖和診 所臉書粉絲專頁轉貼系爭報導之貼文移除,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