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197號
TPDV,106,訴,4197,20180213,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97號
上 訴 人 安安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菀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學聖吳玉玲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
4197號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零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零肆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1/1頁


參考資料
安安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