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詩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天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9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