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753號
TPDV,106,訴,2753,2018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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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53號
原   告 吳軍德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
被   告 吳宏洋
      吳隆興
      曾欣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表一原記載所示之文字,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一更正後所示之文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一:
┌───┬─────────────┬───────┬────┬───────────┐
│編號 │ 不動產標示 │ 面積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
│ │ │(平方公尺) │ │ │
├───┼─────────────┼───────┼────┼───────────┤
│ 1 │臺北市萬華區青年段二小段38│第11層:103.07│ 全部 │變價後所得之價金: │
│ │9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陽台:9.77 │ │1.被告曾欣慧按三分之一│
│ │市○○區○○路000巷00號11 │合計:112.84 │ │ 之比例分配,但應優先│
│ │樓之1) │ │ │ 清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設定之新臺幣(下同)│
│ │臺北市萬華區青年段二小段18│ 16,459 │100000分│ 120萬元及294萬元最高│
│ │地號土地 │ │之230 │ 限額抵押債務,始得取│
│ ├─────────────┼───────┼────┤ 得剩餘分配款。 │
│ │臺北市萬華區青年段二小段18│ 132 │100000分│2.被告吳隆興按三分之一│
│ │-39地號土地 │ │之230 │ 之比例分配之,惟分配│




│ ├─────────────┼───────┼────┤ 金額中之86,198元由被│
│ │臺北市萬華區青年段一小段71│ 696 │100000分│ 告曾欣慧取得。 │
│ │1地號土地 │ │之230 │3.原告吳軍德按六分之一│
│ ├─────────────┼───────┼────┤ 之比例分配之,惟分配│
│ │臺北市萬華區青年段一小段71│ 332 │100000分│ 金額中之43,099元由被│
│ │1-3地號土地 │ │之230 │ 告曾欣慧取得。 │
│ │ │ │ │4.被告吳宏洋按六分之一│
│ │ │ │ │ 之比例分配之,惟分配│
│ │ │ │ │ 金額中之43,099元由被│
│ │ │ │ │ 告曾欣慧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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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