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25號
TPDV,106,訴,225,20180214,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李金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立世煌交通有限公司因本院106 年
度訴字第225 號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139 萬3,048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臺幣2 萬2,2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1/1頁


參考資料
世煌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