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739號
TPDV,106,訴,1739,2018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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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商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興
上列上訴人與上訴人李宜陽因本院106 年訴字第1739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商喬企業有
限公司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貳仟參佰貳拾伍元。上訴人劉慶興部分之上訴利
益為壹拾伍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貳仟肆佰玖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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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商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